排污许可证到期不给换发,造成企业环保关停,还能拿补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02:28:54 173 人看过

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之后,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保专项整治,不管企业来源,背景如何,只要没有环评手续一刀切进行关停且补偿很低或者说不予补偿,这令企业主很是“糟心”。

原来同意建企业,发放排污证,现在不给证了,直接让停产,该咋办?

河北某地一家生物公司,该企业证件齐全,正常生产经营,2016年排放污染许可证到期,由于政府规划发生变化,该企业处于市区生活引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自该企业验收以来,均正常办理了排污证。现在排污证到期向政府进行申请,政府却不给书面答复也没有口头答复,置之不理,随后就向该企业下发了停产通知书。这种逼迁套路,让企业主十分头疼。

那么遇到政府环保理由不给办理排污证以及企业关停,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一步一步来分析。

第一,何为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我国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包括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排污许可证续期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机关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三,当出现排污许可证过期面临被处罚或被关停时,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我们办案实务中,环保类关停中处罚方大多数都是拿排污许可证存在违法点来说事儿。如该企业,起初在该地块开始合法的生产经营时,该地块没有被划入禁养区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后期该地块被划入了环保区域,这就涉及此类区域可能是禁止存在排污类建设的。

当时该企业排污许可证正好到期,想要续期,但当地政府明确对其说我们不会给你办理续期,而等到期限过了,对方就以违法排污及环保区域为由下发责令关停的处罚决定,当然不会谈给企业补偿的问题。

第四,在面临环保关停时企业主需注意哪些?

1、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即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企业主必须确信自己享有知晓事实理由并陈述申辩的权利。

2、行政机关若认为企业存有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公众所知晓。这是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客观要求之所在。行政处罚公开的目的是让公众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未向社会公开执法则公众也无法监督。

因此,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存在违法或者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依法有权申请撤销、变更或者纠正。

3、对行政机关在没有经过对企业前期任何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存在的情况下,对企业实施关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比如,你的企业行政许可证超期,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续证,行政机关不给办理续证。并以企业许可证超期、不符合法定生产经营条件为由关停的,并且相关部门下发《关停决定》的,对关停通知不服的,我们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另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总之,面临环保关停,企业主不要慌,要心中坚信自己拥有质疑和救济的权利。咨询专业的律师,与律师一起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损失降到最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节 变 更 与 延 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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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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