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15:21 256 人看过

在具体的事故纠纷中,受益人可能有所不同。那么,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当如何确定呢?律师会帮你分析的。2011年4月16日,***公司为旗下所有“鑫源顺6号”船舶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额责任险和全损险,保险金额和金额为1800万元,保险期限为12个月。同时,还办理了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和四分之一附加险。2012年2月18日,“鑫源顺6号”轮在海湾沉没,造成船上9人死亡、1人失踪的巨大经济损失。这艘船尚未打捞上来。事故发生后,**公司多次拒绝向保险公司索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800万元。此外,经查,**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与某农村信用社签订合同,贷款1200万元,“鑫源顺6号”作为抵押物。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为抵押物投保,并指定农村信用社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后来,在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中,**公司特别约定,某农村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目前该笔贷款已逾期,且**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农村信用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自己是第一受益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享有独立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包括贷款本息在内的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可见,我国立法明确将受益人限制在寿险合同中。然而,随着保险实务的发展,船舶保险、房屋保险和车辆保险中的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越来越多。虽然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受益人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主流观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无效,而是这里的受益人与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谓受益人特别约定的核心是当事人希望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优先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党的自治权的选择应当受到尊重。如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印发)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条款的,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不主张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的“权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问题是如何解释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预约转让。财产保险单中受益人的约定,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人)在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受益人的约定,将保险金的请求权提前转让给债权人。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受益人实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即债务人(被保险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提前将保险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实际上是以保险金请求权为基础的被保险人权利质权。作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如果将财产保险受益人解释为债权转让,可能的问题是被保险人作为原债权人退出保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的债权人即第一受益人继承,被保险人(债务人)将完全丧失索赔保险金的权利。如果在借款过程中,被保险人(债务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债务,或偿还部分债务,剥夺被保险人对全部保险金的求偿权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初衷。因此,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受益人应不同于债权转让。受益人享有索赔权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丧失了索赔权。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之所以会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是因为银行是其债权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银行的债权也会受到损害,从而遭受损失。财产保险中特别约定的受益人,实际上是被保险人以保险金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权。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保险事故发生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也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质权,优先受偿。被保险人(债务人)除债权尚未清偿外,还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因此,在这类诉讼中,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提起诉讼,主张在债权人的诉讼范围内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权利未获清偿;

第二,在被保险人以原告身份向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中,约定受益人可以作为具有独立求偿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受益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受益人应当就是否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作出明确说明。在这类诉讼中,我们应该了解债权清偿的情况。有人提出,在“房贷”或“车贷”合同中,银行对房屋或车辆设定了抵押权。根据我国规定,抵押物灭失、损坏或者被征用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保险、赔偿或者赔偿。然后,在以房屋、车辆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并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设定为质押标的。保险标的物受损时,即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考虑质权。保险金请求权质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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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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