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06:49 149 人看过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3生效日期:2002-12-0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布文号: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3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设立的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本办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自治区区域内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五条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第六条自治区红十字会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外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行业和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根据需要可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热心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四)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社区服务;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指导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

(八)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开展寻人服务等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十一)遵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第十条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建立红十字基金会。

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款物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和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根据其来源,在征得捐赠者同意或者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者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

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灾救助的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调剂为适合救灾救助的款物,并接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红十字会经费的其他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红十字会动产、不动产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开展救灾救助募捐活动。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兴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可以设立用于救灾救助的物资募集接收点。

第十五条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给予减免税和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佩戴红十字标志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权利。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灾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配备的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助专用交通工具,享受有关优惠的规定。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有关红十字事业的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宣传,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及救灾救助物资的发放情况等报告制度,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按规定处分红十字会分发的救灾救助款物的,上级红十字会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在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10: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红十字会相关文章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暂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普及义务教育,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按乡、镇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一)城市市区和县城及经济、文化发达的乡、镇、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199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二)经济、文化中
    2023-05-03
    77人看过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6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和学校保护第三章社会保护第四章司法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2023-04-27
    456人看过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4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保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抵制不良倾向,努力学习,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部
    2023-04-27
    421人看过
  • 江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7号颁布时间:2002-9-27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四
    2023-05-30
    214人看过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水害防治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
    2023-04-24
    22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新规定的内容1、吃珍贵野生动物也面临刑责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针对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但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2、组织盗窃杀人,参与者皆有罪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经济领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践中既对实施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一些
    2023-04-13
    25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共卫生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红十字会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5
      草原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实施,防治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草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因草原建设造成对植被的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9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作为良种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本市主要林木品种的,责令停止作为良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办法十六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0
      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有关主管部门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XX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搞好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6条规定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5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人民政府的拨款;(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以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行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资助;(五)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六)其他合法收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其他的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