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可以看出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多种不能执行回转的情况,如原申请执行人死亡,其遗产不足以偿还,或者找不到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破产等情况就会存在执行不能回转,像那么执行不能回转应当有谁来负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看来似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其实却并不然,其第四条对错误执行做出了解释,几种错误执行的情况却不包括再审改判造成财产不能回转的情况,而且第七条更是明确做出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国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使当事人在适用民诉法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能取得原被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这就说明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申请国家赔偿的,适用刑事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关于刑事赔偿部分是这样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那么在民事审判中再审改判,原判决给当事人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显然也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进行赔偿。并且《国家赔偿法》的效力明显要高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效力,所以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执行不能回转都应当有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其它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产生的执行不能回转应当有作出具有执行力文书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仲裁、公证文书等应当有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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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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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的实质特点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5执行回转的特点: 第 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 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第 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第 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执行规定》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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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申请书怎样写?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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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司法解释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0答:执行回转一般是指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后,因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而回复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前的状态的一种司法活动。执行回转必须以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为前提,必须以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其目的是回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