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6cm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木。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5、一侧髌骨切除。
56、一侧半月板切除。
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致残程度一共划分成了10个级别,身体各部位伤残鉴定的参考依据都不一样,不管伤残鉴定机构最终的鉴定结论是怎样的,在鉴定报告书中对于伤残鉴定级别的参考依据都标注的非常清楚。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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