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价款约定与支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4:43:00 348 人看过

预售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有相应的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开发商建设工程进度延期,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

同时,还应明确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处理,须与开发商具体约定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在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是对等的、公平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7日 0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预售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误差
    当商品房面积的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是不能要求退房的,可以根据合同上约定的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多退少补。如果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也可以选择不退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当房屋实际面积增加或减少、商品房实际面积和预售面积不同的,购房者应当委托法定的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测算。因为《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然后再全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商品房验收时
    2023-02-24
    424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预售合同的写作要求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1.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2.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3.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写作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写作要求有:1.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
    2023-06-24
    98人看过
  • 预售合同会约定明确的房屋价款吗
    尽管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经针对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条件以及操作流程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对于预售款的具体征收金额和期限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方式及期限。依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的比例,在房屋正式动工建设之际,不应超过总价款的40%;待建筑工程工作量完成一半之后,方可将预售款比例提高至60%;直至房屋主体结构封顶之时,预售款比例可提升至95%;而当房屋顺利交付使用之际,则需全额收取预售款。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计划推进建设工程进度,那么购房者所应承担的付款日期亦应相应地予以顺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
    2024-04-29
    140人看过
  • 合同中如何约定预付款
    合同不存在滞纳金的规定,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民事合同中应该是违约金,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一、合同滞纳金每天多少是合法滞纳金是行政法规中的概念,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并未规定高额违约金不合法,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二、房租的滞纳金合法吗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如果是一般的房屋租赁应约定违约金,而非滞纳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
    2023-03-05
    57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变更如何操作
    鉴于更改购房首付款涉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在网签合同已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况下,仅有通过撤销原有的网签与备案环节,才能进行新的合同签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之下,合同的内容是可以进行相应变更的;再依据第五百四十四条所述,如果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不够清晰明了的话,应视为未作任何变更处理。此外,根据第五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就解除合同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当解除合同的事项发生之时,解除权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4-05-14
    290人看过
  • 商品预售房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界定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未能履行以及未按约定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对应违约责任。倘若发生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则应请求该违约方承担起恢复原状、进行挽救性措施或以金钱补偿损失等各类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5-04
    364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价格趋势
    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价格的调整受到市场限制。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售价,但有一个限价期限。在半年内,可以适当提高或下降10%,但半年后需要根据市场要求进行调整。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在前期备案时有一个预估的价格,后期开发商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适当调整售价,但有一个限度和期限,比如在半年内可以适当提高或下降10%,但是半年后,需要结合市场的具体要求,可以超出对应的限度以及范围,比如提高25%,预售价有点作用但效果不大。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生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怎么办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要体现在商品房的价格涨落上。一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就要承担房价或涨或落的风险,应该由某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能转嫁给他方。具体说,房价不
    2023-06-30
    285人看过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生效吗
    合同生效。预付款不同于定金。预付款没付全是违约问题,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而定金却是与合同效力相关。一、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有哪些二者区别如下:1.定金主要的作用是保证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而预付款是帮助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履行合同,使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交付定金后需要一份定金合同跟随主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其本身就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3.定金必须要在交付给对方后才能成立,而预付款只需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即可成立。4.定金款项必须一次性付清,预付款则可以分期支付。5.定金的交付可以在合同处在预约阶段,或者也可以在合同正式成立之后。而预付款只能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二、商品房定金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商品房定金注意事项如下:1、定金条款不是强制性的,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2、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3、虽然定金条款已经订立,但合同只有在消费者交付定金后才生
    2023-06-25
    52人看过
  • 开发商如何支取商品房预售款?
    中山市政府下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该政策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确定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款专用账户有什么用?商品房预售款将入监管账户根据《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先办理预售款专用账户,而且这个账户和监管银行必须在售楼场所公示,以便相关部门和预购人查询、使用和监督。商品房预售款包括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在开发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预售项目转让确需变更的,凭已办理变更手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向预售款监管部门也就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他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征得全部预购人同意。●开发商如何支取预售款?按工程进度分四个
    2023-06-05
    426人看过
  • 付江瑞与金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农机路7号。法定代表人肖-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芬,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院1栋2门242号。委托代理人陈*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瑞,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委托代理人常贵昌(付*瑞之夫),1965年2月29日出生,北京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委托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2023-06-12
    161人看过
  • 房屋预售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应如何追责
    若预售房产权属购买者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应付款项,则须依照以下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购买者所交付的金额若已达到其应付价款的50%或以上,则其必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让方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其次,若购买者实际交付的款项未达到应付价款的50%,出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购买者支付违约金。若购买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超过90天仍未支付应付价款,出让方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5-16
    358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区别么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在哪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如下:1.法律效力不同。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条款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认购书属于预约性质,本质上尚不构成合约,对双方没有强制性约束。2.本质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买卖合同一样。而预售认购书属于预约,不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3.核心目的不同。预售合同是对房屋基本信息及价格等核心条款进行确认。而认购书只是对房屋进行确认,表达的是对购买房屋的意向。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怎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需要以下材料: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网上打印的商
    2023-04-25
    217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售条款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合同,旨在保障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内容必须包含如下关键条款:首先,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各自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组织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其次,明确预售商品房的确切地理位置及编号等相关重要信息,便于后续房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接着,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具体规模、面积数值等要素也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通常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同时需要明确注明所涉及的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面积。再者,合同中应明确预售商品房的价格标准,即每平方米的售价,同时还需标示出总价金额。此外,合同中还需对预售款项的支付方式以及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节点进行明确规定。关于房屋的用途属性,合同中亦需进行明确标注,例如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或者其他特殊用途的房屋。最后,合同中还需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等重要事项进行详尽规定,同时还需明确
    2024-05-02
    89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
    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解释实际上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其名为预约实为本
    2023-06-13
    191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预售价款是否为合同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
    • 商品房预售特征与预售合同(a)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6
      预售特征(1)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2)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预售商品房的合同中含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2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 商品房预售合同可否附附约?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2-21
      法律上,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作为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哪些变更方法商品房预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方案 (一)受理、审查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