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
(3)不知利用缔约过失责任维护权益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想避免缔约过失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确定责任范围,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的经验,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包括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在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应予考虑。
(二)应注意划分责任界限,划分责任界限主要依当事人主客观过失原因划分
行为规范的区别
(一)行为性质的区别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三)行为运行过程的区别
招标行为的出发点是贴出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投标、评标、中标,双方签下合同就说明招标完成。
政府采购行为首先是管理采购计划,然后对采购计划和合同内容進行审查,其次确认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的实行,签订合同并履行,最后审阅采购的结果。
所以,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还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高。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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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是指在商业谈判或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故意采取欺骗、虚假承诺、违反诚信、不诚实地扭曲事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在诚实、公正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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