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受伤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此外,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强调:
(1)什么是劳动能力的复审和评估
劳动能力复审和评估是指经过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评估的与工作有关的工人。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间后,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的复审和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进行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这一点,主要是因为根据当时受伤工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评估,通过医疗康复,受伤工人的伤残可能会减少或进一步恶化。提供一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审和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受伤工人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单位
处理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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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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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后的争议该怎样解决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5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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