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律师张*胜)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腾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中国北方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款2857077.87元。**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裁决,**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原职工廖某要求支付工资和生活费;庞某要求还款;北京商业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认定**公司除**公司承包的一栋办公楼外,无其他财产;法院判决廖某的工资并且**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优先支付的条件。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拍卖后,只有建筑公司的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即使是同一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由于其他项目产生的债务,也不能在本项目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工程于1999年10月1日后动工。建设日后,无论是否设定担保物权,项目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1999年10月1日前施工,1999年10月1日后竣工或停产,分为两种情况:项目设定担保,担保权益优先于项目资金;无担保的,项目资金享有优先权。工程款已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件确认。借据和其他文件不是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二是建设项目资金优先补偿例外。第一,职工工资始终放在首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劳动者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时,法院应当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资。然后,剩余的物业优先支付工程款。
2。在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三是实施过程中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只能在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启动后提出请求,法院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当法人是被执行人时,一般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算或者清算,不得撤销、撤销或者关闭业务。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是货币债权。如果是非金钱索赔,参与分配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4。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的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但在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获得实施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需要取得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决书、仲裁文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原创作品,不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生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律师,曾接受人民广播电台采访,中国青年报等媒体;2005年,他被司法部选拔参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第三部分论文。2006年参与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研究。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主要从事经济纠纷处理和刑事辩护工作。他成功办案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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