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保障信息管道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信息管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道,是指本市市区道路(含桥梁)城市规划红线以内、各类园区(含工业区、住宅小区等,下同)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孔),以及依附各类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管道。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含桥梁)、各类园区和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及其它永久性建筑外部的信息管道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市区信息管道的建设立项;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实施行业管理;市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内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政府委托信息管道专业公司具体负责。
第六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综合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区信息管道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涉及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中应当包含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内容。
第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管道集约化设计的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信息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信息管道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信息管道建设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信息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变信息管道的设计。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信息管道,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集约化建设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附属于整体工程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管道工程,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管道资源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信息管道的维护和管理应本着安全、便利、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信息管道的出售和租赁价格以及维护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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