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0岁的陈伯受雇到浙江嘉善洪溪的一家电子配件厂工作,任职门卫值班等活,值班时间规定是下午五点以后到天亮,值班地方是厂里仓库,仓库外面围着一圈厚围墙。
2010年8月26日晚上10点多,隔壁厂房的人员听到啊一声惨叫,急忙跑出来,借着手电筒发现陈老伯横躺在单位门口,神志不清,话也讲不出来,伤势非常严重,当日就将其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据同事说,陈老伯是有仓库钥匙的,但门只能从里往外开,猜测他是怕厂里的人知道自己上班时出去了一会,而没有喊厂里的同事开门,他自己又开不了锁,就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厂,厂房的围墙年久失修,陈老伯一失足从铁门上摔了下来,经抢救无效老伯于2010年9月6日下午去世。
陈老伯去世后,家属认为,老人作为雇员在上班时间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电子配件厂应当担责,于是就向嘉善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单位赔偿老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9万元。
被告代理人辩称,配件厂雇佣老伯下午五点以后到天亮值班,单位还为老人专门安排了房间床铺,事发当日老人却在5点以后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擅自离岗,直到晚上10点才回,故陈老伯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其无关。
根据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电子配件厂聘请原告家属(陈伯)到其厂内值夜班,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被雇佣人(陈老伯)在雇佣期间没有履行雇佣义务、擅离职守,其本人对自己的因故死亡负有主要过错。但雇佣期间,被告电子配件厂对被雇佣人疏于管理、缺乏监督,对其溜班行为未引起警觉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故对老人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后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单位补偿老人家属50000元的协议。(记者李飞云通迅员潘子菁毛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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