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都是包括哪些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20:20:52 332 人看过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一、合同撤销后财产能返还吗?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时起无效。一旦合同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所引起的几个主要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二是对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可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保险公司对于非医保费用是否应该扣除

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关于“非医保用药不赔付”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符合保险法第19条之规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应当无效。所以,就算对该条款尽了充分说明、提示义务,也应当自始不发生效力。

从保险目的来讲,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分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风险,减轻个人负担,并且使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得到治疗。如果事故发生后,还需要考虑用药是否为医保用药问题,不但有违保险风险分担初衷,医生救治也易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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