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主要有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分别定罪说、具体分析说、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职务犯罪说等等。上述各学说的优缺点很多学者早已述及,本文不再赘述。新近有力的学说是张明楷教授的核心角色说,按照他的观点,核心角色说可以解释为:以共同犯罪的核心角色为标准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核心角色与主犯不是等同概念,核心角色可谓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核心角色。至于核心角色的确定,则必须综合主体身份、主观内容、客观行为以及主要的被害法益等方面来考察。关于核心角色说,本文也认为其存有缺陷,主要理由是:核心角色说与实行犯决定说没有任何实质差别,核心角色即为实行犯,实行犯即为核心角色;不能合理地解决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新的谬差。
通过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特别是在处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引入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将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作为原则,但不排除当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主客观方面的重合时,各行为人就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其犯罪的实施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者职务之便时,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定罪。在这种情况下,无身份者因与有身份者联结而具备了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对各共犯人应统一以该身份犯罪处罚。例如,无身份者与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利用后者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无身份者在共犯中连带地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如若未利用其身份,则应依盗窃罪处理。
第二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触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两个罪名,两罪区别仅在于主体是否具有此身份,并不要求利用这种身份的,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应当分别定罪。例如,司法工作人员甲与在押人员乙共谋,由乙利用甲值班的机会逃脱,乙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脱逃罪,甲本是脱逃罪的帮助犯,但由于刑法明确将这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对甲就应依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这与共同犯罪的原理并不相矛盾。
第三种,在共犯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依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来解决。这里是指有职务者与无职务者共同犯罪,法律根据主体特殊身份之有无分别规定为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而无职务者对有职务者的身份并不明知的,二者就普通犯罪成立共犯,对有职务者则依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以职务犯罪从重处罚。例如,普通公民甲与邮电工作人员乙共同非法开拆乙保管的他人信件,甲并不知道乙的身份,甲、乙在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乙实际上应按私自开拆邮件罪定罪处罚。
-
伤者身份证或死者身份证
484人看过
-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94人看过
-
无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218人看过
-
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378人看过
-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
462人看过
-
无身份者能认定渎职罪么
338人看过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怎么定性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6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怎样定性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7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能怎么定性?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7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要如何定性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6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怎么判罚云南在线咨询 2021-01-12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