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4:12:33 361 人看过

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主要有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分别定罪说、具体分析说、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职务犯罪说等等。上述各学说的优缺点很多学者早已述及,本文不再赘述。新近有力的学说是张明楷教授的核心角色说,按照他的观点,核心角色说可以解释为:以共同犯罪的核心角色为标准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核心角色与主犯不是等同概念,核心角色可谓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核心角色。至于核心角色的确定,则必须综合主体身份、主观内容、客观行为以及主要的被害法益等方面来考察。关于核心角色说,本文也认为其存有缺陷,主要理由是:核心角色说与实行犯决定说没有任何实质差别,核心角色即为实行犯,实行犯即为核心角色;不能合理地解决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新的谬差。

通过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特别是在处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引入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将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作为原则,但不排除当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主客观方面的重合时,各行为人就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其犯罪的实施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者职务之便时,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定罪。在这种情况下,无身份者因与有身份者联结而具备了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对各共犯人应统一以该身份犯罪处罚。例如,无身份者与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利用后者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无身份者在共犯中连带地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如若未利用其身份,则应依盗窃罪处理。

第二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触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两个罪名,两罪区别仅在于主体是否具有此身份,并不要求利用这种身份的,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应当分别定罪。例如,司法工作人员甲与在押人员乙共谋,由乙利用甲值班的机会逃脱,乙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脱逃罪,甲本是脱逃罪的帮助犯,但由于刑法明确将这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对甲就应依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这与共同犯罪的原理并不相矛盾。

第三种,在共犯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依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来解决。这里是指有职务者与无职务者共同犯罪,法律根据主体特殊身份之有无分别规定为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而无职务者对有职务者的身份并不明知的,二者就普通犯罪成立共犯,对有职务者则依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以职务犯罪从重处罚。例如,普通公民甲与邮电工作人员乙共同非法开拆乙保管的他人信件,甲并不知道乙的身份,甲、乙在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乙实际上应按私自开拆邮件罪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6: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无身份者能认定渎职罪吗
    渎职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场合,无身份者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这是因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均是特定主体,即必须具备特定身份,而这种身份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在赋予这种身份的同时,也加诸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在行为上就表现为职务上特定的要求,即行为时是以职务为条件的,所有的渎职犯罪都与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密切相关,并且都发生在行为人执行职务活动中。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看,渎职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实施的反映渎职犯罪违背职责义务这种本质特征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内在要素之一就是职务行为,因而即使是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实施了事实上的行为,并非两者都是共同实行犯,只有前者才是实行犯,后者只能是教唆犯或帮助犯。比如私放在押人员罪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便利将其放走,职务行为就是其实行行为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而无此身份
    2023-04-22
    414人看过
  •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怎么判罚
    一、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怎么判罚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分则所要把握的,一个是刑法规定,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受贿罪中很多不具有这种身份。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款的使用人如果支持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所挪用公款的,按照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类似这些规定,都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所规定的构成的共同犯罪。二、无身份者同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的两种情形笔者以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
    2023-04-25
    276人看过
  • 无身份者能认定渎职罪吗
    无身份者是不能认定渎职罪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玩忽职守与渎职罪的区别有什么玩忽职守与渎职罪的区别是:1、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2、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特征有,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
    2023-03-22
    95人看过
  • 无身份者能不能认定渎职罪
    无身份者是不能认定渎职罪的,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包括有滥用职权罪。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新刑法规定渎职罪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二、失职罪数额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失职渎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渎职罪量刑金额标准:(一)造成经济损失30万
    2023-04-06
    288人看过
  • 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正犯;共犯一、问题之提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犯罪类型都是以单独犯罪形式出现的,其中大量是由一定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罪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因主体要件不符,非身份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司法实践中,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相互勾结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何处理这些没有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就是共犯和身份的问题。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对身份之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没有规定,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类共同犯罪的定罪处罚可谓千姿
    2023-04-22
    363人看过
  • 区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
    一、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分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二、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联系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2023-04-10
    20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怎么定性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6
      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怎样定性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7
      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能怎么定性?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7
      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要如何定性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6
      对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的纯正身份犯,当无身份者被“加功”后,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分担,那么无身份者应当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知情的,那么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如果无身份者实施的行为仅仅只是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以外的帮助行为,则成立有身份者的帮助犯。《中华人民
    •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怎么判罚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1-12
      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