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安履行抗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0:55:00 447 人看过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支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谎称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以暂停履行;支付义务人收到暂停履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先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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