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规范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车库、车位转让合同无效。“在没有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就损害了业主依法享受的权益,如果业主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相应的立法目的就无法实现。
(二)规范的理解问题
“首先”的理解
“首先”是否是优先购买权(承租权)
有人认为“首先”是一种优先权—优先购买权(承租权)。但采取该观点,与立法目的不符。
二、物业有权买卖小区道路上的公共车位吗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出售共用部分的土地作为停车位。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车位,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利进行出售。
三、小区停车位属于谁
业主共有道路上的小区停车位,属于所有业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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