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4:08 154 人看过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保监发[2001]160号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01日

生效日期:2001年09月01日

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三井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企财险扩展地震责任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第一条为指导企业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企财险)扩展地震责任管理,提高保险公司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企财险扩展地震责任(以下简称地震险)应坚持科学承保、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破坏性地震指震级在M5级以上且烈度在Ⅵ度以上的地震。被保险财产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72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件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

第四条地震险只能作为企财险的附加险承保,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

第五条每年12月末,各保险公司应将地震险责任最大自留额确定方法报保监会备案,并应将下一年度本公司确定地震责任最大自留额的方法报保监会。

第六条各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险项目,需要使用单独的地震险条款。条款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订,并报保监会事前备案。

第七条地震险条款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保险责任(二)除外责任(三)保险期限及责任起止日期(四)赔偿处理(五)被保险人义务(六)免赔额第八条各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险项目,需在保单中单独列示地震险费率,并不得以零费率承保。

第九条地震险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项目风险情况自行制订。

第十条各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险项目必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理20%的法定分保。

第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对超过地震责任自留额的部分要按照优先在国内办理分保的原则,妥善安排商业分保。

第十二条地震险的国际再保险接受人至少应满足下列一个标准:

(一)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保险评级达到A-以上;

(二)其他国际评级机构保险评级相当于标准普尔A-以上。

第十三条地震险应“单独列账、单独统计”。

第十四条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一季度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本年度地震险分保计划和上年度地震险分保情况总结。

第十五条各保险公司应于半年后45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地震险业务统计表(半年报)(见附件一)及地震再保险统计表(半年报)(见附件二)。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半年后45天内向当地保监办报送地震险业务统计表及地震再保险统计表。

第十六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办企财险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导原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震险业务统计表(半年报)(略)

2.地震再保险统计表(半年报)(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7: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财产保险相关文章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发[1999]235号发布日期:1999-12-3执行日期:1999-12-3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金、股东资格、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应同时提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保险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特作如下规定:一、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3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过处罚。(三)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
    2023-04-24
    166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监局关于开展“青岛保险业青年诚信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团委: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国保监会团委决定在保险业开展“保险·青年·诚信”主题活动。青岛保监局团委根据保监会团委通知要求,结合青岛保险业实际,决定开展“青岛保险业青年诚信服务周”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06年12月4日-10日。二、活动内容以开展服务创新、营造和谐氛围、塑造诚信形象为主要内容,针对当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欺诈误导、拖赔欠赔等不诚信、破坏行业信誉的突出问题,通过保险知识宣传咨询、现场受理客户投诉建议等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开展活动,在进一步增强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中发挥生力军作用。通过开展主题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保险宣传,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工作,推动我市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三、活动措施(一)各公司团委应
    2023-04-23
    264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的通知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已投入印制,现将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保监办停止发放“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开始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原已发放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换证事宜由各保监办自行安排。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停止发放“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开始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原已发放的展业证书继续有效,换证事宜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安排。三、新资格证书的使用软件请到以下网址下载:www.cisc.com.cn联系人:赖炳新联系电话:(010)64896493,64896474
    2023-06-10
    133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要求,为切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保监会系统和保险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出现漏报、误报等情况,现就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或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二)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重大赔案。(三)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二、报告标准(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非正常退保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1.因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集体上访、聚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事件。2.众多客户非正常要求退保。3.其他需要
    2023-06-09
    377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第四条办
    2023-06-06
    5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监委会,负
    2023-06-09
    89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反洗钱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预防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正确处理保险业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一)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二)各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
    2023-04-24
    466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统计信息的报送标准,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我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数据的统计期间,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期末高管人员数”等指标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我会的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的累计数为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期末数为截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余额数。二、“期末高管人员数”及其下级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4号令)执行,原统计口径废除。三、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做好数据准备工作,及时调整对接系统,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4-23
    145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1999年11月2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
    2023-06-06
    27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11]397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有一些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此,我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综合性措施,认真研究解决。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会正在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深入开展商业车险调研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二)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中是否存在问题
    2023-06-07
    445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级广播电视大学:为贯彻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考试定于1999年9月12日上午9∶00—11∶30在全国举行。二、考试报名报名工作继续由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报名采用保险公司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考试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999年8月6日。三、考试教材本次考试的教材统一采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99版《保险代理基础知识(修订本)》一书。教材由各地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征订,并由各地电视大学负责在考生报名时将教材发到考生手中。四、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前次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包括考风、考纪教育和正确填涂答题卡等内容)和考务管理工作。(一)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严格遵守《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
    2023-06-10
    484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执行统一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999年3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在京召开了北京地区执行统一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工作会议。本次会议是为贯彻落实朱总理在九届人大>次会议上所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完善内控,加强监管的精神,具体落实保监会领导关于加大对北京市场整顿力度的指示,确保保监会关于执行统一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及其新的条款和费率的决定顺利实施而召开的,对规范首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会议纪要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地区执行统一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朱总理在九届人大>次会议上所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促进
    2023-04-23
    174人看过
  • 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厦保监发〔2006〕51号发布日期:2006-7-5执行日期:2006-7-5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近年来,各保险公司不断拓宽保险销售渠道,兼业代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兼业代理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但在兼业代理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公司与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非法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二是未与兼业代理机构订立保险代理合同,或是未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费结算、手续费支付、单证管理等内容,后续管理与业务发展严重脱节;三是以非正常批单退费、现金、直接冲减保费等方式违规支付手续费,有的对直接业务支付代理手续费;四是对远程出单点监控不力,在保费结算、核保、重要保险单证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五是误导、不实宣传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信誉。为进一步加强
    2023-04-23
    282人看过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5〕20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服务简单、方便、快捷、透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深入治理“理赔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统筹推进,不断改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各保监局要加强理赔服务督导,适时督促检查辖内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明确责任,确
    2023-05-10
    21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财产保险
    相关咨询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第24条什么内容4条什么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8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政策法规部商国际部审定后,方可发布。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哪些职能部门?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中国保监会设14个职能部门:(1)办公厅(2)发展改革部黄页微成本营销方式不见不散约会新主张小户型主阵容揭晓多媒体互动学英语(3)财务会计部(4)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5)人身保险监管部(6)保险中介监管部(7)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8)国际部(9)法规部(10)统计信息部(11)派出机构管理部(12)人事教育部(13)监察局(14)机关党委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令第七十三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0
      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关于企业员工不交社会保险责任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3
      企业不交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怎样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管理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5
      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是保监会,监督管理的范围有:(1)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的一个管理;(2)肯定有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管理了;(3)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还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4)监管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再保险情况;(5)对保险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6)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