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9:15:17 281 人看过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理解如下: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优先效力有什么例外情况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况,具体如下:

1、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原因,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面的某些物权具有优先于发生在前面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前者如征收土地增值税,优先于所有债权和抵押权;

2、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句话说,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根据相关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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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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