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12:51 77 人看过

为了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保障废旧金属收购业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违者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矿山、测量、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的废旧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属生产性废旧金属。上述企业单位应当通过与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四、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超经营范围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个人交售上述物品的,均视为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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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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