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29 06:07:40 439 人看过

一、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

1、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限于受侵害的公民、法人。但死亡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其亲属能否主张权利;法人撤消、分立、合并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其权利义务继承者能否提起诉讼,法律未予规定。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姓名权(法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少数几项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其他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赔偿。

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却是侵权行为及现象非常繁杂,除上述几项基本权利外,还有大量的诸如侵害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致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侵害死亡公民的人格权、侵害变更后法人的人格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同样是侵权行为,法律对有的行为给予制裁,对有的行为不予制裁是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也不能全面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

精神损害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为辅,使得不少精神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的内容排列上看,立法者把非财产责任方式排在前面,把财产责任方式排在后面,用并可以相连,立法用意是重前轻后,即要求在适用责任方式时,首先适用非财产方式,财产方式只是一种辅助的次要方式。于是,在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一种偏见,认为只有严重的精神损害,适用非财产方式明显不足时,才适用财产责任方式。而损害是否严重大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这就难免造成一些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赔偿数额的限制,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的适用法律政策及精神均采取限制适用财产方式制度,便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限制赔偿数额的做法。法院判令加害人赔偿损失,一般都在数百至数千元范围内考虑。在商品化的环境和市场经济下如此额度往往尚不足以支付受害人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也就难以达到有效地惩戒侵权人,抚慰受害者的作用。

3.落后于国际立法全面保护人权的发展趋势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一)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三)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四)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六)其他的法定因素。

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三、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2009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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