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探矿权人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并完成查明资源储量登记、通过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出让项目或者取得扩大矿区范围批复;2.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
加盖法人公章。原件3份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复印件3份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复印件3份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复印件3份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复印件3份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复印件3份
加盖法人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加盖法人公章,原件3份
加盖法人公章,原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许可流程
(二)预约
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或通过“封开政务通”微信平台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县综合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三)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四)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五)审查
书面审查。
(六)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相关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综合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八)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九)决定公开
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许可流程
(二)预约
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或通过“封开政务通”微信平台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县综合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三)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四)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五)审查
书面审查。
(六)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相关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综合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八)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九)决定公开
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1999年)
全文全文
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八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开办矿山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第十二条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限。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五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级以上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矿产资源;
(三)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十六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六)采矿权抵押实现的。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申请人应提交停办或关闭矿山报告。停办或关闭矿山报告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矿产资源储量消耗情况及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资料;
(三)土地垦复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文章来源:**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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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审批流程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30审批流程如下: 1.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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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探矿权、采矿权、用地审批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探矿权管理的关系是:勘查许可证是探矿权人申请登记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申请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探矿权人的一项义务。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采矿权管理的关系是: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基其变更和注销的依据,同时,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占用及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也应以原采矿许可证为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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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进行审批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需要提供哪些相应的材料?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5划定矿区范围进行审批时有两种情况,需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备案书。 3.属探矿权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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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什么规定办理矿山范围?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5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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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和开采的审批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8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