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占有对动产的权利推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44:41 334 人看过

占有推定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是动产的权利人,此种推定具有可以辩驳的效力,但只要存在相反的证据证明,就可以推翻此种推定。

占有的推定规则已经被各国的立法所普遍采纳。《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第1句规定:

(1)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为物的所有人。但从物从前占有人那里被盗、遗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的,对前占有人不适用前句的规定,但物为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的除外;

(2)为前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在占有存续期间曾经是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典》第2230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推定占有人系以所有权人之身份进行自主占有,但是能够证明占有人开始占有就是为他人占有者除外。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适用于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因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法,因此不能从占有中产生推定效力。当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占有的推定力发生争议的时候,不可以根据占有的推定力否定登记的推定力。例如,某人将房屋数卖,即使将房屋交付给第一个买受人,但与第二个买受人达成买卖合同并登记过户,在此情况下形成占有的推定与登记的推定效力的冲突。对不动产而言,应当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对于未登记的或者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而言,占有人如果占有了不动产,也应当通过权利推定规则对其进行保护。

诉讼中对主张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者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某人主张占有人是恶意的,该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要由占有人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非常困难的。在侵害占有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他人恶意占有的人负担举证责任,而不能由现实占有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占有是非恶意的。也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向占有人的占有提出异议的人负担举证责任。

如果每个人对自己占有的财产,都要证明其所有权,那么人们在购物之后必须永久的保留各种取得该财产的买卖合同书或者书面证据(如购物发票)。这就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麻烦。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占有的财产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财产的合法性就会受到他人挑战,这样财产的秩序、安全就会受到重大损害。我国宪法规定合法的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而合法的限定就需要通过民法中占有推定规则来加以保障。法谚法律不推定恶意。我国刑法本来实行的是无罪推定,这与占有保护也是一致的。这就是说,现实中占有的财产都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财产,从而充分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并有利于维护财产秩序,防止个人采取非法的自救手段,避免以暴治暴、私人执法的后果,促进社会的和谐。

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应推定占有人是善意占有。按照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在占有人无权占有某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善意的。从公信原则看,第一,占有的推定规则是公信力的具体体现。占有可以形成权利外观,并会使第三人产生信赖。正是因为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这就为信赖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第二,占有的推定规则是保护信赖利益的前提。信赖利益是交易安全的重要表现。借助于占有的表征功能,可以将权利人的权利外在化,产生权利的公示效果,从而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当然,在适用该制度时,对处分人是否善意,应当从交易的价格、交易的地点等各个方面考察。

通过占有的权利推定可以有效地使公民占有自己的财产,不必因为对其财产占有提出异议而使自己的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公民占有自己的财产之后,不需要时刻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财产是合法的,或者证明自己对财产具有所有权(事实上,就动产而言人们常常很难证明其属于自己的财产)。

占有推定规则的例外情形:

1、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他人移转占有而取得,那么,在占有人和前占有人之间不能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例如,前占有人因租赁关系而移转房屋的占有于现占有人,后来双方就租赁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了争议。此时,现占有人不能以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为由主张其为有权占有,从而证明其租赁关系的存在。

2、占有推定规则不适用于占有辅助人的推定规则。占有辅助人通常基于雇佣或者其他关系而发生,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机器,乙依据甲的指示占有机器,在此无法推定乙对该机器享有合法的占有,因为乙不过是按照甲的指示而占有该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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