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5 00:56:53 208 人看过

一、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情形

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债权人未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处理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处理方式是: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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