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1:43:52 135 人看过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

1、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2、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山西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安置原则或先补偿后搬迁

昨日,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我省制定《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1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省开始修订已经实施多年的拆迁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实施后,将取代2003年实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二者相比较,《草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主体和动迁方式等作了重大调整。各界人士可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意见和建议。

变化一: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政府

《草案》明确,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拆迁主体的表述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单位。调整主体后,代表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被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

变化二:补偿方案,多数不同意需进行听证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草案》强化了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变化三:安置原则,先补偿,后搬迁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没有对拆迁安置的先后顺序进行详细的说明,选择异地安置的拆迁户曾出现拆了旧房没新房的情况。为杜绝类似现象,《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将先发放补偿费用,后搬迁;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将先建安置住房进行安置,后搬迁。原地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变化四:强制执行,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

对于钉子户,《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草案》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明确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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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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