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短信诈骗的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18:11:07 449 人看过

短信诈骗手段如下:

1、意外事故型诈骗,会给当事人发送或是电话,谎称通信公司以操作为由要求关机,然后给其家人或是朋友短信通知,称当事人出车祸,要求家里人或是朋友汇款支付账号支付手术费用等;

2、恐吓型诈骗,冒充是黑社会人士发短信或是打电话;

3、骗取话费型诈骗;

4、中奖、欠费型诈骗短信;

5、虚假高薪招聘、征婚广告;

6、转账诈骗;

7、冒充好友借钱。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总的来说,短信诈骗手段包括意外事故型诈骗、恐吓型诈骗等,一般实施特殊的诈骗行为,但最终不能认定为特殊的诈骗犯罪时,在符合了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以诈骗罪论处。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手机短信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答记者问

一个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电信诈骗的惩处专门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就司法解释中的电信诈骗定罪量刑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侦破难

问: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有哪些特点?

答: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可追究刑责

问: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环节较多,侦破难度较大。抓获的犯罪分子有时只是实施了其中一个犯罪环节,诈骗的数额有时也很难认定。对此,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从公安机关近几年破获的多起境内外勾结的电信诈骗犯罪来看,其中的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犯罪分子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问题。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划定了“硬杠杠”,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而且5000条、500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为电信诈骗提供“地下钱庄”服务的以共犯论处

问:实践中,电信诈骗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的提供通讯工具,有的提供“地下钱庄”服务。对于这种协助,是否以诈骗共同犯罪处理?

答:电信诈骗犯罪中,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汇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为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提醒我们,首先电信业、银行业要加强监管,对于电信服务器的租用、银行转账的往来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公检法机关也要加强分工合作,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注意证据的收集。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问: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答: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可酌定从严惩处

问: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是否包括电信诈骗?

答:司法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9: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文章
  •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手机短信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答记者问一个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电信诈骗的惩处专门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就司法解释中的电信诈骗定罪量刑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侦破难问: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有哪些特点?答: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
    2023-06-07
    484人看过
  • 短期研究、实习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研究所为促进生命科学的发展,加强科研院校间的合作和交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_________研究所接受甲方委托,同意甲方有关人员来所进行短期研究、实习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二、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短期研究、实习人员到乙方报到前,负责向乙方提供短期研究及实习计划。2.负责做好来所人员来所前的实验室安全、纪律和相关制度的岗前教育。3.在协议执行期间,短期研究、实习人员的各项待遇由甲方负责。4.短期研究、实习结束后,配合乙方做好实验资料、材料及相关图书资料的归还工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指派实验室。2.在短期研究、实习期间,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管
    2023-06-05
    327人看过
  • 税收筹划的研究方法
    税收筹划从研究的广度来看,还可以划分为国别税收筹划研究和全球性税收筹划研究两种方式。国别研究的方式,主要是以一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非跨国经营活动为出发点研究税收筹划,好处是针对性强,但却与当今税收国际化的现实不相适应。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通日益广泛,人员、商品、劳务、资本的跨国流动,使国与国之间经济相互依赖与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经济国际化又带动了税收国际化,作为税收基本要素的纳税人和征税目的物也出现了跨国现象。现在,你如果要到国外投资,或者要吸收外国的投资,就非在跨国税收筹划上下功夫不可。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税收制度也不相同。有的国家实行公民、居民、收入来源地三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兼行居民和收入来源地两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只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税种结构中,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多寡差别很大,同是属于
    2023-06-07
    177人看过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与对策研究
    1、加大打击力度;,、检、法等司法机关应协调配合,建立日常会商机制,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研判分析、防范宣传和精确打击,尤其注重对新型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提高侦查专业化、科技化水平,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惩处电信诈骗犯罪;2、加强行业监管,加强金融、电信、网络等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银行账户开设关口,推进落实通信号码实名登记制度,完善银行卡办理、网银转账、非法短信、互联网平台等安全防控机制。同时建立相关行业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发生。;3、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拓展宣传覆盖面,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及时通过在社区张贴公告,利用微信、短信等即时媒体发布消息等途径加强风险提示,将诈骗的最新表现形式、遇到诈骗的处理方式、线索举报途径等通过多种渠道向群众公布,尤其注重对老年人、低文化水平人群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4、加强信息保护。完善公民
    2023-03-09
    327人看过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成立条件/立法完善「正文」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在具体构成条件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之处。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种犯罪构成条件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法完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与立法改进有所助益。一、正确认识透支行为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或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
    2023-04-22
    138人看过
  • 1068是诈骗短信吗
    刑事责任年龄
    不属于诈骗短信,如果被诈骗短信骗取钱财等,可以立马报警处理,警方会以诈骗罪定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一、骗色属于诈骗吗属于诈骗,涉嫌诈骗罪。一、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方面,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
    2023-03-02
    456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咨询
    •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2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5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张xx诈骗罪研究的具体内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0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 什么是短信诈骗, 短信诈骗有哪些特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短信诈骗是指利用手机短信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甚至出现了“公证处通知”的字样。 第一、团伙分工合作 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作案人以团伙居多,团伙内部分工严密,各负其责,有的购买手机、购买手机号,有的开设银行账号,有的群发手机短信,有的专门负责发短信,有的专门从atm机提款,得手后立即隐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见人,只听声音”。 第二、
    • 法院发短信是诈骗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0
      1、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可以用短信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如果接到这样的短信,就是诈骗;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