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09:55:07 260 人看过

以下是生育保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的解答: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南京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导读]:南京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是:保障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以及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的原则;申办程序有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审核、签订服务协议等;参保人员就医应该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等。

为规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1、保障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职工就医;

2、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本医疗体系作用,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认定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或经卫生部门许可具有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质;

2、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联网,实现医疗信息实时传送;

3、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4、无重大违规被市医保中心查处的记录,上年度年终考核达优。

(三)申办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3、市医保中心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稽核监督等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将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导读]:南京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是:保障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以及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的原则;申办程序有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审核、签订服务协议等;参保人员就医应该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等。

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

(一)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参保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登记,选择1-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产前检查、并发症及分娩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一家为孕前期(建册至妊娠24周)门诊产前检查医院,一家为孕后期(妊娠24周后至住院分娩前)门诊产前检查及分娩医院。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发生中期妊娠流(引)产手术,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进行。

2、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就医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和复通、避孕药皮下埋植和取出手术的参保职工,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到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登记确认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男职工配偶和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在本市分娩或中期妊娠流(引)产,必须选择1-2家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必须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参保职工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手续或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在医院医保办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病情危重的可在3日内补办手续)。

(三)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一)设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志、就诊指南和专用服务窗口,接诊医护人员要对妇产科就诊者进行身份识别。

[导读]:南京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是:保障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以及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的原则;申办程序有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审核、签订服务协议等;参保人员就医应该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等。

(二)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生育保险结算、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患者使用范围外药品、自付比例50%及以上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40%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应事先向参保职工或其家属说明,征得同意并签字备案。

(四)遵守卫生部门规定的出入院标准和首诊负责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切实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

四、零星报销管理

参保职工符合《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第二十八款规定的情形申请零星报销待遇时,需按以下不同情况准备相应的资料,在分娩或术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报销分娩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生育多胞胎的,需提供出生证;生育第二胎的,需携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据原件,在异地分娩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

2、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结婚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门诊(住院)收据原件,在异地手术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

3、男职工配偶生育或流(引)产的,除需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其配偶的无业证明,在异地分娩或流(引)产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除需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稽核考核

(一)定点医疗机构稽核考核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市医保中心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6]4号)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考核管理。

稽核查实违规行为的,由市医保中心追回违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纳入年终考核和诚信等级评定。

[导读]:南京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是:保障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以及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的原则;申办程序有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审核、签订服务协议等;参保人员就医应该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等。

1、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违规科室和责任医生生育保险服务3-6个月:

(1)在参保职工就诊时未以有效方式对其进行身份识别,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采取伪造医学诊断书或者伪造诊疗项目等形式,并造成基金损失的;

(2)为参保职工进行检查、治疗,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药品的收入与医生及所在科室收入挂钩的;

(3)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同类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有若干选择时,未做到合理选择,或诱导病人使用高档、昂贵品种的;

(4)滥开大处方、滥用抗菌素、乱检查、冒名配药,以及分解收费、多收费、参照收费等乱收费的;

(5)为参保职工提供的医疗服务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和服务项目不一致的;

(6)未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超服务协议规定范围服务的;

(7)未将参保职工门诊或住院期间由本院同意在其它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准确、足额计入该病人本次门诊产前检查或住院总费用的;

(8)未按市医保中心要求提供相关医疗文书或提供的医疗文书不准确、不完整的。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暂停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3-6个月:

(1)下设的分支机构在未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前,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的;

(2)诊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并推诿病人的;

(3)拒收符合本院住院条件的患者入院的;

(4)将非生育保险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等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以药易药(物)的;

(5)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事故后,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瞒报、漏报、迟报或虚报的。

3、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取消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同时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年内不予重新定点:

(1)弄虚作假,将非生育保险的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导读]:南京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是:保障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以及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的原则;申办程序有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审核、签订服务协议等;参保人员就医应该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等。

(2)医患勾结,冒名住院或挂床住院的;

(3)销售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和医用材料的;

(4)违反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价格的;

(5)严重违反生育保险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参保单位稽核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将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本单位职工参保,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或虚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单位少报或漏报缴费基数而造成参保职工损失的,由参保单位负担。

3、挪用或截留职工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保职工或家属有下列行为的,暂停其《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功能的使用,相关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药品资料,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3、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四)经办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或者侵害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06: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育保险相关文章
  • 社会保险稽核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社会保险稽核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
    2023-05-22
    391人看过
  • 与裁员补偿金相关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一、裁员补偿的相关法条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2023-04-28
    193人看过
  • 刑诉法十五条其他法律相关条例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二、刑诉法十五条其他法律相关条例(一)应该撤销的案件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3-04-12
    223人看过
  • 物业管理条例及法律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条例及法律有哪些1、物业管理条例及法律有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二、物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如何维权,如何避免物业管理纠纷1、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焦点集中在业主或使用人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标准、质量不合理、不合格,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2023-06-12
    341人看过
  • 深圳生育保险相关条文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一、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发放标准(一)女职工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6)流产假: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2.怀孕
    2023-05-01
    361人看过
  • 山东省生育保险部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
    2023-05-05
    463人看过
  • 最新生育保险政策条例生育保险的政策条例是什么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和比例标准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
    2023-05-05
    318人看过
  • 四川省社会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一、四川省社会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四川省没有出台过《社会保险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第九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一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
    2023-04-13
    76人看过
  • 保险公司处罚条例中有哪些相关问题
    保险公司是一家销售保险合同并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有两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参见: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设立保险费基金。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第一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或者招标方式处置资产;协议转让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二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将保险合同转让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合同依照前款规定转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调整长期寿险条款的预定利率。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时,保险合同责任清偿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者从公司获得利益。第四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经清算发现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其财产
    2023-05-31
    352人看过
  • 生育保险的保险理赔比例
    1.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顺产为270%;难产为320%;剖腹产为420%。2.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所以各地的报销比例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应该以当地社保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多少,报销标准是什么?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补贴: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中华人民
    2023-07-05
    51人看过
  • 生育权的法律相关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规定:重在显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
    2024-01-25
    195人看过
  • 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政策有哪些
    失业保险法律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失业保险立法逐步完善,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逐步扩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
    2023-05-10
    63人看过
  • 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2023-06-04
    434人看过
  • 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的有关法律流程
    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5、《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所有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4、自然流产而未实施人工流产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
    2023-05-03
    20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生育保险
    相关咨询
    • 生育保险相关办理去哪里办?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3
      生育险不是自己办理的,生育险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制度,一般都是由工作所在单位缴纳的,而且是强制性的,不是由自己缴纳的。生育险包含在我们的社保五险之中,生育险缴纳一般是去社保局进行办理的。 生育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 保险合同的法律相关条件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15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第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法律依据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8
      涉及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企业法人,也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有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88年6月3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 厦门生育保险津贴是多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9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