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耍门牙脱落侵权人学校分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24:29 493 人看过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孙孙与被告陆陆、寿县某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孙与被告陆陆因课间玩耍时致孙孙两颗门牙脱落,原告因此所受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致原告起诉来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陆陆、寿县某中学对原告所受经济损失按比例担责,从而平息纠纷,做到了案了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原告孙孙和被告陆陆均出生于1998年,系寿县某中学同班同学。2014年6月8日,两人在课间玩耍时,陆陆右肘拐到孙孙嘴上,造成孙孙两颗门牙脱落,原告花去医疗费500元,后经被告寿县某中学委托,安徽高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孙孙后期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原告后期植牙费用需24000元。因就原告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成功,原告遂将陆陆及寿县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陆陆承担责任,寿县某中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人身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陆陆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份由其监护人赔偿。关于原告要求寿县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诉请,本院认为,根据>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本身是一种教育关糸,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因寿县某中学未与陆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由于寿县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伤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为30%责任,被告陆陆承担70%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未向本院提交原告构成伤残的证据,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各项损失,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并参照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内容认定,被告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5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后期植牙费24000,鉴定费600元,合计25600元,由被告陆陆承担17920元,被告寿县某中学承担7680元。判决被告陆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孙孙17920元(被告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份由其监护人赔偿);被告寿县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孙孙7680元。

(人物名为化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文章
  • 校园事故:学生绊倒门牙脱落,学校应该负赔偿责任吗?
    现提供《民法典》,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学
    2023-07-02
    380人看过
  • 学校玩耍造成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课间没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孩子与同学玩耍时,造成左下臂骨折,现已用钢板固定。问是否能评残!能的话可以评几级,赔偿标准是多少?是怎样的赔偿标准?来宾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你们可以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由相关机关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
    2023-06-13
    80人看过
  • 在学校玩耍受伤谁的责任
    一、在学校玩耍受伤谁的责任学生在学校受伤,第一,如果是由于学校过错导致的,学校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但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受伤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如果学生在校受伤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导致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
    2023-06-16
    101人看过
  • 小孩在学校和同学玩耍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一、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规则一般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跟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它是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侵害而言,民法无明确规定,但教育法律并未就二者做出区分;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智力发育到一定程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侵害的发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以比较过失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
    2023-04-29
    124人看过
  • 女孩课间受伤学校担责40%
    一名学生在上课课间,被同学不小心弄伤眼睛,为此花去一笔医疗费用。那么,谁该为受伤学生埋单呢?近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学生父母及学校按六四比例担责。女孩阿思和阿琪同为柳州市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2009年10月13日上午课间,在操场上玩耍的阿琪飞出一把尺子,击伤阿思左眼。阿思回家后,由父母把她送到医院。经诊断,阿思左眼角膜裂伤,左眼视力下降,住院10多天。为此,阿琪的家长和学校支付医疗费1.2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阿思受伤的左眼不构成伤残等级。阿思及其父母认为,由于肇事者阿琪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另外,阿思是在课间受到伤害,学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去年10月,阿思将阿琪、阿琪父母和学校一并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减掉原支付赔偿款后,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医疗、精神损失等费用共7万元。今年3月,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阿琪及其父母认为,
    2023-06-06
    305人看过
  • 课间奔跑致伤,学校担责吗
    【案情简介】学生课间走廊奔跑,不慎与另一学生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该受伤学生近日将学校与另一学生共同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日前,该案已经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结。小芳诉称,小芳与小强均系枞阳县某中学学生。2015年5月12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期间,小芳上厕所回教室,在走廊被小强冲出撞倒受伤。小芳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并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为伤后150日。小芳受伤系小强行为过当造成的,存在过错;学校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4444元。小强辩称,2015年5月12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期间,小强出教室上厕所被小芳横冲撞上,小芳倒地受伤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自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芳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枞阳县某中学安全教育与管理措施不到位,应承担主要
    2024-04-11
    95人看过
  • 孩子提前到校玩耍受伤,学校有责吗
    案情:2012年6月20日下午13时30分,杜集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黄某及五年级学生崔某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离、到校时间管理规定,翻越学校大门提前进入学校,黄某及崔某等人在校园操场玩游戏时,崔某不小心将黄某绊倒,导致黄某左腿下肢骨折,黄某遂将崔某及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自愿参加有一定身体对抗性的游戏活动,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虽然该伤害与参加人崔某有关,但崔某在游戏过程中对黄某受伤既不存在故意又不存在重大过失,黄某摔倒受伤两人都无法预见,黄某受伤应属意外事件,因此崔某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考虑到原告的到实际困难,遂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崔某补偿原告6000元,学校补偿原告3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提醒:近年来,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人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其实这种观点是人们长期以
    2023-11-27
    337人看过
  • 学生逃课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担责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023-06-08
    484人看过
  • 打落别人门牙,是否要担刑责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受害者是否属于轻伤及以上等级的伤情,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如构成的话,则可能被追究刑责;若只构成轻微伤的话,则可能遭到治安处罚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023-06-03
    390人看过
  • 课间打闹摔断门牙
    上小学二年级的雯雯在一次课间休息时和其他两名同学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在地,摔断了两颗门牙。后经医院诊断,雯雯的牙齿需要临时修复,待条件合适时安装假牙,费用近5万元。为此,雯雯将两名同学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几位家长对孩子们追逐打闹的情节没有疑议,但都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认为孩子摔倒是因为场地湿滑等原因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校方认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是经常性、制度性的,其中多次明确强调课间不得追逐打闹。本案中,意外是孩子课间玩耍引起,学校没有过错,与学校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多次调解,由两名孩子家长各赔偿了雯雯1万元,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法官庭后解释称,家长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存在认识误区,往往以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就是校方责任,以此来规避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实际上,根据相
    2023-06-13
    187人看过
  • 学生磕掉门牙学校避责成被告
    近日,东莞塘厦一位学生家长向法院状告塘厦华正学校,对学生磕断门牙一事不闻不问,断牙后未作及时消毒处理致使牙龈发炎,疼痛难忍,事发后找校方要求人道主义补偿和医疗赔偿以便就医,却屡遭拒绝。目前,东莞市笫三人民法院已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立案。这位被磕掉门牙的学生于2010年9月就读东莞塘厦华正学校,当时11岁,10月30日该校宿管安排全托学生在三楼走廊端头看电视,其中有一缺脚椅摆放,学校老师无作任何安全提示,也无老师在场监管,而该学生不知椅子缺腿坐上后被磕断门牙,之后学生打电话给家长,而家长在出差无法立即赶到学校,后告知內宿老师请他带去就医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事后家长带孩子去塘厦人民医院处理,但由于未满18周岁,牙还在生长,不能做手术,只好作简单消炎处理,但未当时处理引发牙病常犯牙痛,严重影响学习、吃饭、说话,还经常被学生啮笑,造成严重精神压力,造成该生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谈,产生抑郁症
    2023-06-06
    117人看过
  • 洗手间玻璃门脱落砸伤人酒店承担责任
    8月25日,潮州消费者彭女士随家人到梅州一日游,因感到梅州的人文环境好、环境优美,打算多逗留一天,于是入住位于火车站附近的某大酒店。次日早上,彭女士吃完早餐后到酒店大堂的洗手间,推门时,门上的整块玻璃突然脱落,砸在彭女士的左腿上。经医院检查,只是腿部微肿,行走不便,导致当天旅游行程取消。消费者彭女士认为,自己入住的酒店由于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洗手间玻璃门脱落砸伤自已左腿,造成人身伤害,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酒店退回住房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旅游损失2000元,双方协商未果。8月26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彭女士投诉,称因酒店服务设施不安全致使其人身意外伤害,要求消委会为其主持公道。接诉后,立即移交大坜工商所处理,经调查了解,彭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
    2023-06-07
    340人看过
  • 孩子课间打闹受伤,学校为何要担责?
    小乐和小明是一年级同学,课间休息时,小明将在教室外奔跑的小乐撞倒造成小乐骨折。因此小乐家长起诉要求小明、学校、学校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三方被告均需要赔偿小乐。学校要为小乐受伤一事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小乐和小明是一年级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学校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对小乐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所以他们是没有保障好孩子的安全,没有尽好应尽义务的;故他们应当承担未尽义务的过错责任,给予小乐赔偿。对于校园暴力,学校怎么处理?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2、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
    2023-05-06
    177人看过
  • 广州一教师推搡幼童致其门牙脱落,学校加强未成年权益的保护
    一、广州一教师推搡幼童致其门牙脱落,学校加强未成年权益的保护据揭阳市委网信办发布消息,5月20日,网传普宁一民办幼儿园教师涉嫌打伤班上一名幼童。接报后,普宁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普宁市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成立调查组,从严从快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调查。经初步调查,5月19日上午,该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该班幼童活动时,出手推搡该班一幼童,导致该幼童上门牙脱落,幼童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除牙齿受伤外,该幼童身体其他部位均未出现异常。目前,涉事幼儿园与幼童家长已达成和解协议。20日下午,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办事处联合教育等部门迅速对该幼儿园进行关停处理。同时,普宁市教育部门将对全市教育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并进行师德师风教育,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情发生。二、学校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
    2023-06-04
    250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法定连带责任... 更多>

    #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