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确认房子所有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9:44:47 353 人看过

房子没过户有法院判决也不能证明产权归属,房屋的权属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并不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而,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呼唤自动履行

关注执行难问题久了,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在我国,执结率很多地方达到了80%以上,但无论是当事人、执行法官还是全社会都仍在抱怨执行难;而在国外一些地方,执结率不过20%,全社会却没有人反映执行难。

为何有这样强烈的反差

答案是,我国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很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很多,执行成本太高。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这样一组数据:每年一审、二审共受理4300余件民事和经济案件,其中能自觉履行判决的不到1%;几乎所有的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都要进入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执行的竟高达60%。即使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采取逃、拖、躲等方式抗拒法院执行。以上情况在各地普遍存在着。如此一来,执行岂能不难

而在国外,却大相径庭。他们的民商判决自动履行率很高,因判决未得到履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比例很少。进入执行程序的,绝大多数都是因资不抵债、民商风险等原因缺乏履行条件的,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或者没有完全的执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执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也很理解。

那么,我们进一步要问:为何这么多人不愿意自动履行,偏偏要等着法院来执行

最主要的原因不外乎两条:

一是法院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漠视,在全社会没有形成应当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意识,也没有形成不履行判决可耻的氛围。其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谁履行谁便在经济上吃亏。君不见,有人虽然债务缠身,仍然大吃大喝、高档消费;有人拖欠银行巨额贷款,却开宝马、坐奔驰早一天履行判决书,哪有机会享受如果法院找不到这些被藏匿的财产,那不就大大地赚了拖一天算一天吧。

法院判决自动履行多起来的那一天,便是法院执行难能够真正解决的那一天。希望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人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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