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无效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9 02:11:24 204 人看过

一、保险契约无效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有什么

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下: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因此,如果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如保险人没有过错而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可以对它方请求偿还费用,其已收取的保险费无需返还。

三、保险合同签订要注意什么问题

保险合同签订要注意以下问题:

1.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2.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3.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

4.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5.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n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n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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