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的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5:48 259 人看过

理解近因原则的意义必先理解什么是近因。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sa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中文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对近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另一种观点认为,作用效力上最为显著的原因才是近因。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强调原因在时间上的接近,所考虑的仅是损失的立即原因。他们不承认在数个原因中有比较重要原因的存在,并认为,如果就原因的原因加以追究下去,结果不但无法决定其界限,也容易节外生枝,引起难以确定的事情来。因此,为了决定损失的发生是否起因于被保风险及保险人的责任,并且不但使这种决定能达到某种程度的正确性而且可以估计起见,于是采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作为近因。这是近因原则发展初期学者们的看法。这一概念不太实际。因为任何损失发生当时的情况所牵涉的原因极可能非常广泛,以致无法以时间来衡量决定。这一时间接近理论原则则仅适用于因一新原因介入而切断最先原因与最终结果间的边续关系的情况,因此显示出极大的局限性。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损失台以数种原因(危险)的结合为起因所引起时,无法按时间先后次序来解决近因问题,因为因果关系的形态呈网状关系而不是链状关系。所谓真正的直接原因,应该指在效果上最直接的原因而言,该直接原因对于发生损失的效果,不因为有其他原因发生而受影响,即其状态或效力依然继续存在,而且在其效果上依然是对发生损失最有力的且是真正的原因。这是现代保险学者对近因的解释。英国判例也都采用这一观点,并被各国保险界广泛接受。

综观上述两种观点,可以说,近因就是指在效果上对损失的作用最直接有力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都是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谈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发损失时,明确事故原因,判定赔偿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重要原则。近百年来,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沿用至今,而我国立法没有近因原则规定,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确立近因原则。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承保风险;保险责任;因果关系链;保险立法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保险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可见近因原则意义重大,它将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从表面上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远因,对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就是远因。那么如何区分近因与远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国法庭对近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而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近因原则的主要目标就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致损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复杂,如何从多个原因中找出一个真正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决定性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这一近因原则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成为保险原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保险事故属于承保风险;二是该承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风险为远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的不合理索赔;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是远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责任,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对近因原则做出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使各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件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开展和保险赔案的处理,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是承认和接受上述近因原则的,对涉及到保险事故的理赔均采用上述近因原则处理。

根据多年保险实践经典案例,可归纳出具体运用近因原则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只需要判断该单一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责任较容易确定。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区分各原因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根据近因原则,在多个致损原因中找出对于损失发生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性和最有效的原因——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是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未中断。在这种情形下,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若干个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即数个原因随最初引发原因不可避免地连续发生,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或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的自然延伸,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过。据此,可以确定最初原因即为决定性的、支配性的原因——近因。无论后来发生的若干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而决定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仅取决于这个最初发生的原因——近因。如果最初原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可归纳为典型的链条原理,该原理认为:从事故发生到结果,其中各种原因如同一节节的链环,如果这些链环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话,则这链条顶环就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四是数个原因连续发生,但因果关系链中断。在这种情形下,标的的损失是由数个原因相续发生所致,但最初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由于新的干预因素的介入而中断。如果新介入因素打断了前因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成为损失发生的决定性的、支配性的因素,那么最初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这一新的干预因素取而代之成了近因,显然此种情形是不适用链条原理的,在此情形下,如果新介入因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此类上述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生情形下,如何确立近因这一问题,英国保险学家做出精辟论述:第一种方法是从事件链上第一件事件开始,按逻辑推理,如果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第三事件如此类推,直到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果在整个过程的某一阶段,链上的两个环节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事件链就会中断,若中断出现,则其他新介入因素为致损近因。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的方向,自后往前推,直至追溯到最初事件,若事件链不中断,则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则新介入因素为致损近因。

三、我国近因原则缺陷及立法展望

近因判定的重要性非同一般,究竟哪一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决定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是否能得到赔偿,这无论对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都至关重要,但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均未从立法上对近因做出明文规定,自1995年6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初次颁布实施到2002年10月28日重新修正并审定通过,对于在国际保险理赔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均未论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人相关文章
  • 保险“近因原则”须记牢
    2003年8月,刘某投保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2008年2月,他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同年5月,刘某因意外事故,导致右眼撞伤,当时未及时去医院就诊。但2个月后,他发现使用原来配戴的眼镜已无法看清东西,遂重新调整了镜片,却依然无效。在去医院进行检查后,被确认为右眼失明。去年8月,刘某向所在单位申请进行残疾证明检查,并于今年1月获得了残疾证。刘某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因为碰撞引起,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调查,保险公司对于其右眼失明的过程及结果没有异议,遂批准了刘某提出的寿险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但对于他提出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而直接引起的,因此提出意外伤残索赔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难以认同,理由是公司调查发现,意外事故发生前,刘某已存在双眼近视的疾病,事故发生距视力发生明显变化已有两个月时间,而引起失明的脉络膜萎缩可由多种诱因导致。在刘某提
    2023-04-23
    129人看过
  • 近因原则探讨“故意犯罪导致死亡”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原则。有学者指出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英国学者**T·斯蒂尔将近因原则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一般认为近因原则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著名的《蒙托亚-伦敦保险公司讼案》(1851年)就是一个典型的近因原则案例。法官在裁决这一案例时宣布:“在航行中一艘满载皮革和烟草的货船,突然船舱进水,海水腐蚀了皮革,但并没有浸湿烟草,也没有浸湿包装烟草的纸箱;尽管如此,腐烂皮革散发的臭气仍然毁坏了烟草。法庭认为,船舱进水事故是导致烟草和皮革损失的原因”。在这个案件中船舱进水延伸的因果联系没有中断过,并且导致了最终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多种原因依次发生连续不
    2023-06-03
    419人看过
  • 多种原因引事故近因原则来断案
    2002年4月25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根据2000年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就原告所有的闽A418**小车签订为期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4年7月28日,原告允许合格驾驶员陈某驾驶该车,路经闽侯县324线24K+500米处超过中心双实线与闽A62924方向盘式拖拉机相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随后,原告委托林某作为全权代表与被告交涉理赔事宜。2004年8月20日,林某与被告确认了闽A41815小车损失为38438元。2004年8月26日,被告正式收案,却以小车超载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款32116.4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超载与事故车辆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到路左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车辆超载虽属违章行为,但保险条款未将其列为责任免除之内。而小轿车违反规定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到路
    2023-04-23
    457人看过
  •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准则
    一、案情简介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二、对本案处理的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赔偿的理由是:诚然第一种意见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的说法没错。然而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
    2022-04-08
    165人看过
  • 如何判定保险近因原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023-05-05
    495人看过
  • 中介论坛保险近因原则
    世界上任何一个结果,都是某一个或数个原因造成的,而该原因又是它前面一个或数个原因所造成的结果;同样,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某一个或数个结果,而该结果又是造成它后一个或数个结果的原因。如此,便形成无数条无穷尽的原因链。这样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就称为原因链法则(LawofChainsofCases)。英国的某些保险学家又称之为事件链。近因的概念英国有些保险学家认为:每一个事件都是它前面的事件链或事件网的结果,但是用贝肯法官(Bacon)的话来说:如果要法律考虑原因的原因,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作用,那就无止境了;所以它只要考虑直接的原因就够了,这个直接的或有效的原因,不一定在时间上离事件最近,就称为近因(ProximateCase)。简言之,在造成某一事件的原因链中,那个最直接、最有效、在时间上不一定离该事件最近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近因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节规定:
    2023-04-23
    372人看过
  •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
    法律综合知识
    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实践应用一、近因原则概述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Principl
    2022-04-15
    230人看过
  •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怎样的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是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时,且约定保险事故对造成损失有最为直接、最为关键的影响,保险公司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其余无关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2023-06-15
    322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法中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常识性原则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在哲学意义上,常识可以被定义为:“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或命题来表示的知识或信念。”常识具有以下三个特性,即普遍性、直接性和明晰性。具体到法学上,因为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按照这种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是常识性的东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根据共同的生活准则,已经形成相对一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尽管这种标准不是十分清楚,但它确实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常识性原则是指在适用近因原则判断危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按照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识别能力来进行判断。在这个概念中,理智正常的人是指具有正常的智力水平和思维能力,能做出符
    2023-06-15
    71人看过
  • 简析香港保险法——近因原则
    近因指的是一种主动而有效的直接导因,它促成一系列危险事故发生造成某一后果,而没有其他任何外力干扰,它用于确定某保险人对具体损失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它是保险赔偿的原则之近代保险的成立与发展,均直接或间接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一方面,新兴保险业务陆续出现;另一方面,保险承保范围也逐渐扩大。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保险承受的危险增大,为使危险分散,出现了再保险,在保险业间相互转嫁危险。近几十年,社会保险更为发达。各种社会组织的兴起,是近时保险事业的另一显著发展。20世纪,保险事业由于自由竞争的结果,出现了保险托拉斯和保险卡特尔,保险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提高利润,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致的行动。各国纷纷制订保险监督法,加强管理。现代社会,相互保险组织及社会保险事业在各国普遍发展,保险的社会化趋势更为显著。
    2023-04-23
    176人看过
  • 保险法未涉及的话题-近因原则
    内容提要: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理论上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对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亦不尽全面,对近因原则根本未涉及,但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被运用,最终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混乱。随着《保险法》修改再次纳入议程,有关问题应引起关注。近因原则的不同表述国际保险中著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的保险法律中并没有体现,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判案时适用该原则存在一定困难,这样有时可能会造成混乱。理解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se)的意义,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近因(ProximateCase)。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sa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中文可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著名教授魏华林、林宝清认为: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与
    2023-04-23
    393人看过
  • 近因原则:保险法未涉及的话题
    近因原则的不同表述国际保险中著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的保险法律中并没有体现,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判案时适用该原则存在一定困难,这样有时可能会造成混乱。理解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se)的意义,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近因(ProximateCase)。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sa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中文可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著名教授魏华林、林宝清认为: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1907年,英国法庭对近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1924年又进一步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之后,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又将近因在
    2023-04-23
    417人看过
  • 准确运用近因原则界定责任
    【案情介绍】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2022-05-02
    348人看过
  • 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是什么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二、引发损失的原因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1、引发损失的原因单一由单一原因引发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操作相对简单。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比如,张某在走山路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腿,如果张某买了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张某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张某投保的是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不需理赔,这明
    2023-06-21
    5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人
    词条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保险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保险近因原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
    • 保险各近因原则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14
      1、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确定是否给予补偿的原则。凡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给予补偿。否则,保险人不予补偿。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
    • 破产重整原因的意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26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平等原则的意义与表现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01
      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内容、意义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2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中获利)2、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