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并公布打击逃废债十个典型案例。据介绍,《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信用温州建设。
2013年至今,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的50.76%和54.36%。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温州中院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不在自身经营和发展上下功夫,而是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据了解,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45件,审结37件,涉及行为人54人,涉及标的额达9174万余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达3177万余元。企业破产案件中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审查、监管破产企业破产行为正当性的任务十分繁重,管理人队伍、破产法官队伍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加之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亟须出台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说。
为此,温州中院出台共29条的《纪要》,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纪要》创新性提出,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同时,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温州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责任人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等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牵连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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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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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怎么破产逃债的,企业破产逃债的表现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企业是怎么破产逃债的企业破产逃债的表现是:一、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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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的企业债务怎么处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41、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清偿债务。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