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审查起诉应该听取被害人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5:01:30 190 人看过

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权利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被害人与检察官之间关系的协调。有利于被害人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有哪些

以下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二、被害人不服法院判决怎么办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一审判决,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既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的专门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同时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着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在诉讼中是与检察机关同属控诉一方。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然不负责起诉,也就不应有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权。

三、公诉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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