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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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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