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净,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西关南街。
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被告深圳市飘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常兴广场东座19J室。
被告北京癸未擎天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2号楼2单元1102号。
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受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公司)、深圳市飘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飘移公司)、北京癸未擎天咨询服务中心(简称癸未擎天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迅雷公司和癸未擎天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迅雷公司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迅雷公司和飘移公司住所地、迅雷公司网络服务器以及涉案其他网站的服务器均在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癸未擎天中心认为本案无涉外因素,争议金额为10万元,应由基层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且该中心认为其从未将电影《即日起程》(简称涉案作品)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公司指控迅雷公司在其经营网站上提供下载迅雷5软件并通过该软件擅自向公众提供下载乐视网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飘移公司是涉案网站域名持有者,癸未擎天中心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来源,二者应与迅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明确,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乐视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属本院辖区,而癸未擎天中心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与本案纠纷的唯一管辖连接点系癸未擎天中心住所地属本院辖区。乐视网公司指控癸未擎天中心的侵权行为仅系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来源,但据乐视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明侵权行为的唯一证据(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232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在下载涉案作品时查看其浏览引用页面,虽然该浏览引用页面显示有“癸未擎天”字样,但同时亦明确显示“对不起,您查找的页面不存在”及“404Error”字样;其下载具体信息中的URL对应地址页面亦明确显示“无法获取未知文档的信息”。而且癸未擎天中心明确否认其曾将涉案作品上传至网站服务器。乐视网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癸未擎天中心实施了乐视网公司指控其侵权的行为,不足以初步证明癸未擎天中心系本案适格共同被告。因此,本院实际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住所地法院;同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本院下辖法院,亦非本案适格被告住所地法院。
综上所述,本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乐视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的所在,而被告迅雷公司和飘移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区法院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迅雷公司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因此,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郝志国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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