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法人,传统,社团,挑战
按传统公司法人理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社团性和独立人格性,是传统的公司法人的本质所在。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恰好对传统公司法人理论中上述本质特质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社团性的挑战。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多个股东投资主体的并存使公司的产权多元化,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也采取了“股东会——董事——监事会”三会并存的形态,有着鲜明的社团性的特点。然而,一人公司的产权单一,股东大会没有存在的基础,并且其内部股东和董事常常两位一体,甚至受聘为公司经理层,治理结构非常简单灵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将否定传统公司“三会并存”的治理结构,对其社团性形成一种巨大的挑战。
(二)对独立人格的挑战。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的核心内容。在实际生活中,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公司的股份为一人所控制(真正股东)的情况广泛存在:如:如夫妻合股、兄弟合股,及一股独大等情况实质上公司的控制权均控制在一个股东手中,其他股东只有象征性意义。此种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传统的公司法人并无本质区别。既然实质生活中广泛存在,并且无规避法律的嫌疑,对于立法者来说,与其让它游离与法律之外,还不如将之纳于法律的规范之中。因此,法律肯定一人公司存在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顺应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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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0引进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财产与一人股东的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完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有种途径:首先,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登记在册,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建立基本储备基金制度,充分发挥银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公司必须将一定款项存到指定银行,如果公司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最后,工商、财政、审计抢救无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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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限制是如何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形态,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之外,任何单一自然人或法人均不能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立法的根基在于公司为社团性法人,一人公司不具有社团性,而且单一股东不利于实现公司的权利制约与平衡,难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容易导致皮包公司的出现,也极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混同情形,不利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现实社会的丰富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