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一调两宽两严”的要求,大力推行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鼓励土地优用,制订本意见。
一、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鼓励优用土地
积极探索通过“优二兴三”等措施有效盘活存量土地,鼓励工业、仓储等利用程度较低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调整规划用途,做到有地优用。对符合节约型优用土地条件的,由市发改委、规划局出具优用土地确认意见(其中区属以下企业应先经所在区政府初审)后,按下列优惠政策执行:
1、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定价的55%缴纳。
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的,按科研用地评估确定价减去原用途的评估确定价后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
2、对经市发改委、规划局认定符合优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由政府收购储备的,按新的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45%(土地开发费部分)作为收购补偿标准。原为出让土地的,其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年限后另行返还。
二、坚持“一调两宽两严”,鼓励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符合土地优用条件的,由市发改委、规划局出具优用土地确认意见后,按下列优惠政策执行:
1、对原出让或划拨工业用地,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进行土地优用的,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其投资额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对依法取得的经营性用地,经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且批准时间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含)以内的,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原评估确定价或市场成交价补缴出让金;超过一年的,须重新进行地价评估,并按现行评估确定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深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对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销售或转让的,应依法有偿使用,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容积率为2.0楼面地价的3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地下停车库面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但其地下停车库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租赁期一年以上)。
四、完善有关政策,保障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1、对属1996年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蒋村、三墩、九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遗留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03年4月1日(含)前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确定价或市场成交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在2003年4月1日后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的,按评估确定价或市场成交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金。
2、对原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增加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补缴。
五、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的职权仍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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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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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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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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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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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促进工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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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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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法第十四条的依据是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1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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