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地域管辖如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起诉书怎么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三、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如何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起诉的条件是:
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具体所做的行政行为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必须提前经过了复议程序。
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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