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物上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20:20:57 389 人看过

担保物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

第二,必须有代位物存在。若抵押财产发生灭失后并无代位物存在,则应认为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

第三,代位物应为担保人所有。担保物权人所能支配的只是担保人所拥有的交换价值,若担保财产之代位物非担保人所有,则担保物权不能在该物上成立物上代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的请求权。当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而受益人为第三人时,保险金的请求权为第三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能否发生应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则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受抵押权影响,此项保险金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此项保险金即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物上代位权跟代位求偿权是不一样的,物上代位权是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的权利。而且,物上代位收益超过保险赔偿款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

一、股权质权质权人的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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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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