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9号)精神,积极构建土地共同监管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构建土地共同监管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市深入开展了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土地执法机制,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土地执法监管的形势依然严峻。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构建土地执法监管和集约用地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起市、区(市)、乡镇(街道)直至村(居)纵向的共同责任制,以及各相关部门横向的共同责任制,签订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逐级落实共同监管责任,从根本上有效惩治和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级政府直至村每年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依法管地用地责任。
2.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地。
3.严格各类开发区管理。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新设立各类开发区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足额、及时进行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动态巡查防范体系,逐步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监管体系,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6.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责任追究等执法处理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落实土地共同监管联动机制。发改、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金融部门要实施共同监管。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要严格查验申请单位和个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能依法处置,共同遏制乱占滥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权属登记申请,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房产权属登记申请,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水、通气,供电公司不予供电,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2.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登记。
3.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批准开工建设的新项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
(三)依法严厉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土地管理形势的预警预测,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历年隐漏的以及2007年“三项行动”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对2008年以来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该罚款、没收、拆除的,要认真落实,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监察机关要坚决给予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特别是对违规批地、非法占地、“以租代征”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点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依法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共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共同把好土地闸门,维护好我市土地管理秩序,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严格土地监管责任追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区(市)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要求,为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文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对土地监管责任的监管。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落实土地监管责任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做好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监管责任,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严格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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