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县(市)、镇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和物料、垃圾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工程物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使用的砖瓦、砂石、板材、涂料等及施工工具。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施工场地应当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施工场地通行的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运输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行驶造脏的,视为沿途遗撒建筑垃圾。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因综合利用或建筑工程需要,采取回填等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需事先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遮盖堆放或容器封闭盛装并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从事渣土、砂石等易脱落、扬撒的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县、区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同)备案,接受检查。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弃置场地,并按照齐价联字[1996]26号文件规定每吨缴纳2元垃圾平整处理费。
八、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施工中确需临时堆放的,要遮盖堆放在适当地点,并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清运。
九、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工程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场容管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十七、公安交警部门对货运车辆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200元罚款。
十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工程物料、垃圾运输的单位及个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九、本市中心城区暂定建筑垃圾弃置场二处:
(一)齐齐哈尔市垃圾处理公司红星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卜奎大街南段);
(二)齐齐哈尔市垃圾处理公司黎明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市交警支队检车线南700米、碾北公路东侧)。以后变更弃置场地点时,另行通告。
龙沙区渣土管理办公室设在龙沙区环卫处,联系电话:
13946297936、建华区渣土管理办公室设在建华区城建监察大队,联系电话:
13836229333、铁锋区渣土管理办公室设在铁锋区城建监察大队,联系电话:
2188796、市渣土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环卫处,联系电话:6156671、6156672.
其他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媒体公告建筑垃圾弃置场及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位置及联系方式。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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