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55:19 307 人看过

封闭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2、股权转让场所限制《公司法》第十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时,具有转让效力。三、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对股份公司名称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使权利不相称。任职时间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四是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

这类合同主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抵押标的物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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