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鉴定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中的应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43:36 301 人看过

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1)极重度智

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相关文章

杭州市伤残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办理手续

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律师审核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九级

特别推荐

四肢及关节伤残及工伤伤残级别待遇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享有那些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型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6日 0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业病相关文章
  • 如何鉴定五级工伤及职业病
    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2023-05-04
    433人看过
  • 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职业病工伤认定一般要多久时间
    一、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二、职业病工伤认定一般要多久时间职业病工伤认定时间为6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2023-06-23
    410人看过
  • 确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七级评估方法
    1)不完全性失明、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1)不完全性1)不完全性失明、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1)不完全性失明、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
    2023-07-02
    87人看过
  • 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已经变更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
    2023-08-17
    67人看过
  • 职业病算工伤吗,职业病算怎么鉴定
    一、职业病算工伤吗职业病算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职业病怎么鉴定职业病鉴定如下: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2.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2023-06-19
    318人看过
  • 职业病工伤要先做伤残等级鉴定吗
    不一定需要做工伤鉴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达不到伤残标准,则可以不用做鉴定。一、职业病如何认定(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
    2023-04-04
    470人看过
  • 中暑属工伤可申请职业病鉴定
    连续桑拿天,合肥各大医院中暑病人增多。但多数患者并不知道因高温作业造成的中暑可以诊断为职业病,每年来挂号鉴定中暑职业病的寥寥无几。据悉,今年截至昨天,仅有一例因中暑申请职业病诊断。中暑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属于工伤职业性中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暑职工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暑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工作环境符合高温条件,并被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知晓中暑属于职业病的患者并不多据了解,最近频频接到高温中暑的患者,其中以长时间在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及老人、儿童为主。都是长时间在室外干活导致中暑。安医大二附院急诊科医生戚金威说,大多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室外装潢人员等,多数患者送来时出现体温升高、头昏、呕吐、胸闷等症状,一般经过输液等治疗后,体征平稳就可以出院。但重症中暑患者会出现昏迷、肌肉痉挛等,若不及时治疗会危及生命。中暑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属于工伤,你知道吗?在医院一
    2023-06-06
    487人看过
  • 劳动能力鉴定中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要一样吗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分为一到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一、伤残级别一级高还是十级高?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等级最高,十级伤残等级最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根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期限时多久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粉碎性骨折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
    2023-03-27
    52人看过
  • 工伤工伤鉴定职工的伤残等级
    职工遭受工伤的伤残等级总共有十级,工伤等级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等级分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可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一、工伤认定 腰脱我们应该怎么办工伤造成腰脱的,按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来评定,一般为十级伤残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原则:5.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做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二、交通事故中腿粉碎性骨折属几级伤残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小腿粉碎性骨折的,一般可鉴定为九级或者十级伤残。根据相关伤残分级标准规定,伤残鉴定应当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
    2023-04-04
    439人看过
  • 怎么做工伤职业病鉴定
    法律综合知识
    一、怎么做工伤职业病鉴定1、先去社保部门申请职业病认定,只有认定为职业病了,才能去做职业病的鉴定,最后根据鉴定职业病的级别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二、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
    2023-11-23
    473人看过
  • 工伤需要职业病鉴定吗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与职业病无关,无需做职业病鉴定。如果属于职业病,认定为职业病后,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申请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级别,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一、属于工伤的情况有哪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
    2023-02-17
    199人看过
  • 九级工伤或者职业病鉴定标准的内容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1)癫痫轻度;(2)-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
    2023-05-04
    128人看过
  • 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工伤职业病需要材料有哪些
    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标准是面部重度毁容,二级标准是有严重的器官缺损、畸形等等。工伤职业病需要材料有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一、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如下:1.一级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2.二级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5.五级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2022-07-07
    106人看过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的必要性及流程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
    2023-07-06
    17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病
    词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职业病
    相关咨询
    • 法律规定的一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鉴定标准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
    • 工厂员工职业病和工伤等级鉴定不是一回事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7
      职业病属于工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款规定,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 职业病鉴定和九级工伤能鉴定出来多少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
      一、工伤鉴定的具体程序 1、根据工伤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
    • 一级企业职工单职业病鉴定应提交哪些证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30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21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的个人剂量检测档案等。由于上述资料有些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职工个人无法提供,所以该办法第2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
    • 在哪里做职业病的工伤鉴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30
      职业病的申请认定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是一样的,但鉴定机构不同,职业病的鉴定是专门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在赔偿上即有相同的的地方,又有区别的地方。职业病赔偿在得到工伤赔偿后,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处理职业病和工伤保险条例是处理职业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