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分割。但在审判实践中,在处理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的分割问题上却因为无法查明债权、债务(主要是债务)的真伪,法院往往而难以公平、妥善处理。
如:甲乙系一对夫妻,由于感情不合,甲方起诉要求离婚。乙方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如果甲一定要离婚,必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共同债务,并提供借据、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该共同债务的存在。甲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等均无异议,但对共同债务提出异议,甲方以对该债务不知情,不存在该债务,以及即使存在也是乙方个人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该共同债务。
在该类案中,如双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证该债务的真实性,无法对该债务的真实性就行审查、判断、认定。夫妻双方即使并无此债务,但主张有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很容易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债务存在以达到不离婚、或者侵吞对方财产的目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见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与亲戚朋友串通出具假借条、假证言以证实该债务存在的情况,但法院在法律角度上无法查明该债务的真伪。
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
1、由于无法认定债权、债务,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也就免去认定共同债务的难堪。
2、由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属共同债务,否则认定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3、由法官结合各方面证据认定该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为共同债务,再进行依法分割。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方式均不太妥当。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分一下两种情形严格区别对待。
1、当事人一方主张的共同债权、债务系经法院、公证机关以及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已经确定的(如法院已经判决认定并已生效由离婚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所负的债务)。由于该类债权、债务已经由相关部门确认了其真实、合法性,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经形式审查后依法认定、处理。
2、当事人主张的共同债权、债务系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对于该类债权债务,法院不予审查、处理,告知当事人需经另行起诉认定后再予以处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查的只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离婚诉讼无关。在他人未对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债务诉讼,或者离婚一方当事人未对他人提出债权诉讼时,法院无法审查、也无权审查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该类债权、债务不予审查、处理。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确认了该债权、债务属共同债权、债务后再要求依法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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