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各类定额及计价依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设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定额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按要求组织编制完善我省定额体系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八条
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定额应合理反映我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应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并按要求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存档。
第四章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我省定额发布后按要求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我省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我省定额及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宣贯培训、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三)负责我省定额及计价依据的解释、争议调解、一次性补充定额、投诉的复核认定、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发布有关定额及计价依据解释和工程计价管理资料的工作;
(五)负责建筑工程造价专家库的管理,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六)负责定额计价软件的测评、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我省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规范化管理文件的制定工作;
(八)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定额造价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定额日常管理方面的以下主要工作:
(一)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二)负责贯彻落实定额及计价依据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额及计价依据的解释、争议调解、一次性补充定额等的日常工作,需书面答复的提出书面答复(实施)意见,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备案;
(四)负责组织开展定额及计价依据的宣贯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及计价活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七)负责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交办的其他定额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我省、市(县)相关要求,
负责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第二十条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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