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机构的性质。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它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以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3-13名董事构成。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董事任期和解除。
董事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辜解除其职务。
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有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长会议。
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经理。
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他对董事会负责。经理机构可称为辅助执行机构,即辅助董事会执行的工作机构。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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