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正常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缴费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所需资料:
㈠《退休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A4格式)一份;
㈢申报时提供本人原始档案、劳动手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险手册及工人或干部退休审批表。
㈣具有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格式)一份;㈤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
构的鉴定结论(《茂名市非因工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
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政策性提前退休须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办审核确认证明。
三、待遇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简称新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a值”。当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或等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3、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
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所在市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78×20%
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缴费年限15年以下为1%,15年以上为1.2%)+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1488+78.8。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四、办理程序:
㈠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规定要求时,由所在单位(无单位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由本人)提前3个月办理退休资格审批手续;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属工人身份的参保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科办理,干部身份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由本人提前3个月到档案托管机构(市职介中心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由托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㈡参保人所在单位或本人按要求填好《退休待遇申请表,经本人签字、有关部门盖章,缴清社会保险费,然后提前2个月持参保人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原始档案、身份证等资料到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每月1~15日为退休待遇申请时间。
㈢待遇核发科在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周岁)的当月进行待遇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审核完毕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划入广发社保IC卡或广发银行结算帐户存折)。单位或参保人可于审核完毕的次月15日后取回档案及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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