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31:58 227 人看过

(1984年8月8日(84)司公字第161号)据国务院侨办国外司向我司反映,最近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和一些华侨在办理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继承遗产的公证中遇到很多问题,对此意见很大。现就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

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

二、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三、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待遗产调回后,公证处按比例收取公证费。如果继承人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为保证收取公证费,可请申请人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四、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无需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更无需要求当事人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给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五、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请各公证处注意加强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强请示汇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继承公证相关文章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韩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随着中韩两国民事交往的增多,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大幅度增加,其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确保公证质量,维护中韩两国民事交往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涉韩公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真实、合法原则。公证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涉韩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请求,不能无原则的迁就;办证中发现的疑点要认真调查、核实,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公证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办证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汇报,统一研究解决,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二、婚姻状况公证。韩国公民在华与我国公民登记结婚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结婚公证书;我国公民赴韩国结婚、定居、探亲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现存婚姻状况的公证。出具婚姻状况公证书后,不得另纸出具过去的婚姻状况的公证。对离婚后立即与韩国人登记结婚的,要从严审查离婚、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023-06-06
    347人看过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文书翻译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发布文号:[80]司公字第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最近有些公证处反映:在办理涉外公证工作时,当事人要求公证文书附加译文,而当地翻译条件困难如何解决。经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办公室商定:涉外公证文书需要译文时,可由当地公证处协助,先委托当地翻译部门、华侨旅行服务社、大专院校等单位帮助解决,当地解决不了的,可委托邻近省(市)协助,再解决不了时,可委托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帮助解决。有关译文收费问题,应按翻译部门规定,由当事人直接交纳为宜。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略)。
    2023-06-06
    419人看过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
    (1981年9月2日)(81)司公字第118号吉林省司法厅:八月五日吉司公字(81)117号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收悉。国籍法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明确规定的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而不是规定公证证明国籍的机关。公证机关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国籍,是在申请人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其为中国籍的产前提下,对这一事实的证明。不能因此就理解成“会形成公主证机关是受理国籍申请机关”。今后公证机关可根据公安部门的书面介绍,直接受理有关国籍问题是公证。
    2023-06-06
    126人看过
  • 涉外继承公证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要注意的问题: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
    2023-06-05
    327人看过
  •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涉外继承公证中要注意的问题: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2023-06-04
    142人看过
  •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涉外继承公证中要注意的问题: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2023-04-15
    437人看过
换一批
#公证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 更多>

    #继承公证
    相关咨询
    • XX部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6
      (1984年8月8日(84)司公字第161号)据国务院侨办国外司向我司反映,最近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和一些华侨在办理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继承遗产的公证中遇到很多问题,对此意见很大。现就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
    • XX部XX关于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6
      (1984年8月8日(84)司公字第161号)据国务院侨办国外司向我司反映,最近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和一些华侨在办理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继承遗产的公证中遇到很多问题,对此意见很大。现就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
    •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9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据国务院侨办国外司向我司反映,最近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和一些华侨在办理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继承遗产的公证中遇到很多问题,对此意见很大。现就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
    • 关于公证涉外继承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14
      涉外继承公证的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监护人应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依据;在国内死亡的,应当提交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
    •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4-30
      1、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 2、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待遗产调回后,公证处按比例收取公证费。如果继承人出境办理继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