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全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成本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损失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6)其他支出包括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a.个人所得税税款;
b.税收滞纳金;
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e.赞助支出;
f.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g.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h.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个体户经营所得适用税率是五级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十;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
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结算额)乘以适用征收率;
2、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如下:
1、可以直接到税务局的个税窗口进行申报或者是在当地地税局官网进行申报;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3、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
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5、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综上所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确比较复杂,没有各种具体收入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还要区分很多种情况,因此,应该严格按照当地税务局的征税办法来征收,并且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表,积极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实际的状态来缴纳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大概的计算公式就是这样的具体的税率和优惠政策我们要咨询当地的税务局按照当地的税务局的征税方法来征收,积极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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