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条件优越不是变更抚养权关系的理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01:40 349 人看过

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条件比女方优越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他的理由是否充分,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80后的小霞和阿刚于2012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同年10月份,他们的女儿丫丫出生。然而女儿的出生并没有给两人的感情注入新的活力,两人在日常生活中仍然是争吵不断。于是在2013年的1月份,两人来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和平分手。其中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女儿丫丫由女方小霞抚养,随同女方一起生活。离婚后,女儿丫丫也一直是按照协议的约定,由其母亲小霞携带抚养。

2014年9月,阿刚一纸诉状将小霞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应该由其来抚养女儿。同时,他还表示,如果小霞同意变更抚养权,他可以不用其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庭审中,小霞坚决不同意男方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等四种情形,现男方只是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优越于女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具有符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男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驳回了阿刚的诉讼请求。(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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