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律师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作用
1、查阅案卷
为了能够全面掌握案情,准确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符合被强制医疗的条件,以及被强制医疗之后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目的,这就要求办案律师详细全面查阅法院案卷材料。
2、会见被申请人
被强制医疗的人,一般在侦查阶段就会被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这种措施和强制医疗所采取的措施并无根本差别,因此被申请人是处在接受医疗并被限制自由的状态。想要见到被申请人,目前的执法状态是需要办案律师提前与被申请人的主治医师或监管警官联系,确定时间,并携带会见所需手续。
在会见过程中,为了保障安全,需要在主治医师和监管警官监控下进行。制作会见笔录时,承办律师除了向被申请人本人问话之外,还需向主治医师了解被申请人的病情发展过程和目前状况、治疗情况及用药情况,笔录制作完毕后可要求主治医师和被申请人签字确认。
3、约见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强制医疗的人是无刑事责任人,判明是非的能力自然很低,因此其不一定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现实状况,所以应该约见其法定代理人,以实现准确了解被强制医疗人的现实状况,提出是否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医疗的措施,两个方向努力的结果截然不同。
4、查阅病历资料
被申请人的病历资料能够反映被申请人的病情发展过程及病情状况,病情状况能够判断被申请人疾病是否被治愈,以及进一步判断被申请人是否还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这两个方面决定着被申请人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和安置,因此查阅病历资料是非常关键的。
5、调查取证
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对于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疾病发病状况、治疗情况都至关重要,这些客观情况都决定着被申请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以及社会危险性的程度。了解案件情况,尽力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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