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2 04:19:22 481 人看过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

一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是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是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注意事项:

一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人事争议是6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二是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A)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C)申请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D)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E)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F)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是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二是其它材料:

①劳动者诉用人单位:(A)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B)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C)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D)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E)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②用人单位诉劳动者:(A)提交《营业执照(副本);(B)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C)授权委托书;(D)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六十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仲裁的审理期限有多久

答:劳动争议:法定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审理终结;如果存在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15日;如果存在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情况的,则案件审理亦可能中止,待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

人事争议:法定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审理终结;如果存在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30日;如果存在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情况的,则案件审理亦可能中止,待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重大案件,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进行提审。

(7)、哪些案件属于单方诉权终局裁决范围

答:下列劳动争议为终局裁决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8)单方诉权终局裁决案件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9)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如何执行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这些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其次,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0)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否受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都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争议进行相应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11)答辩期有多久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被申请人的答辩期为10天,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起算。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超过答辩期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案处理。

(12)仲裁案件的举证期限有多久

答:一般来说,申请人方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3天完成举证,被申请人方应在答辩期内完成举证。确有其他原因的,经仲裁庭批准,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关举证。

(13)证人作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③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④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⑤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14)仲裁委托代理人的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有什么差别“全权委托”如何理解

答:只有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并不享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请求或接受调解、和解的权利。特别授权的,则按照其特别授权的内容对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予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只注明是“全权委托”而无特别说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15)公民委托代理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根据《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的有关规定,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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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等。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
    •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庭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5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